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