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评审、咨询、评估、推荐等工作。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组成与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