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指导、协助、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