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活动;鼓励、引导有关中学、小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融入校本特色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符合政策条件的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支持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课程标准开发以及专项职业能力开发,支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或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合作,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特色工坊,参与学校社团合作,开展有关教学活动等。
支持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交流夏令营、主题艺术活动、视频制作分享等教学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