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

禁止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鼓励种植、养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