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推荐或者申请认定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者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所掌握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