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文艺创作、学术研究、整理出版等活动;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时,申请免费使用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

(五)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