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推荐或者申请认定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者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所掌握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