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对于濒危和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传承成绩突出的传承人,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