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城市更新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