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