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