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具体包括:(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三)老旧住区宜居改善;(四)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五)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六)城市生态空间修复;(七)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八)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