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具体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三)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四)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五)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六)城市生态空间修复;
(七)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八)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