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绿色低碳、科技赋能,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留改拆”并举,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更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