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城市更新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风貌整治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项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