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消除既有建筑各类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
(二)完善城市防洪、防涝、防灾等设施,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三)推进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多功能杆、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
(五)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
(六)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长效服务管理机制;
(七)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八)推动老旧工业区、老旧街区、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九)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延续城市、城区、街区的历史肌理和建筑特色风貌;
(十)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落实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城市绿地系统、慢行系统、滨水空间建设,促进周边自然、文化、体育、商业、休闲的融合发展;
(十一)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建造要求,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十二)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运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数据(政务服务)等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城市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规范等,指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