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物业权利人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纳入项目库。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