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水工程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