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

水工程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