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十条有效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航道建设用地,包括航道及其水上服务区、锚地等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所需土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