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航道工程建设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建设水上服务区、锚地等服务保障设施,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通讯、靠泊、岸电、物资补给、船舶污染物接收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