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航道建设用地,包括航道及其水上服务区、锚地等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所需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