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部门应当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