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部门应当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