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村消防是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居民居住、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消防。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