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行政区域内对直接从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用途、数量、取水方式、节水措施、计量设备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水主管部门审批。

取水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取用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或禁止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