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