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