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二十一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