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