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十四条有效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