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