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三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