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的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