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的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