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九条有效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进入被调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三)要求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数据和技术支持或者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四)查询、复制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协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