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十条有效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