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要求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数据和技术支持或者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查询、复制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协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