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