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等。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