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等。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