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等。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