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普惠金融发展的信用管理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将信用作为市场资源配置要素,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发展信用经济。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