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和重要渠道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进行打捞。航道枢纽、水电站、港口、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水域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进行打捞。打捞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