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库和重要渠道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进行打捞。

航道枢纽、水电站、港口、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水域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进行打捞。

打捞的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