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限期整治,或者建设替代水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