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鼓励慈善组织与城乡社区组织在项目实施、资源对接、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社区慈善事业发展。
支持城乡社区通过下列方式推动社区慈善事业发展:
(一)培育社区慈善组织;
(二)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慈善信托;
(三)营造社区慈善文化;
(四)引导社区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慈善活动;
(五)在本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鼓励辖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为社区慈善活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