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支持慈善组织储备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