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开展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整治疏浚方案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

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攻关,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