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船舶数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