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