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确定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对下级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考核;

(三)协调处理跨界河流相关河湖长制工作;

(四)负责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置、更新和维护;

(五)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

(六)总河湖长、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