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确定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对下级河湖长制工作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考核;
(三)协调处理跨界河流相关河湖长制工作;
(四)负责河湖长公示牌的设置、更新和维护;
(五)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
(六)总河湖长、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