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所负责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部署的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三)组织审定并督促实施所负责河道的管理保护方案;
(四)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